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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44号

颁布时间:1999-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按国税发[1999]129号第一条 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清理。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渝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办理。

  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的报送,请各地仍按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的格式报送,并请在备注栏内按工业、商业、合计分别注明本季度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数。

  四、从1999年3季度起(即1999年10月10日内报送1999年3季度报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送时间改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请各地务必及时、准确将报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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