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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37号

颁布时间:1999-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段时间,有的区县(市)局反映对新办商业企业和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等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局对以下新办的商业企业,预计半年应税销售额能超过9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和有经营场地的,可按渝国税发[1998]147号通知的要求办理:1,经营生产资料的;2.企业跨区县(市)设立所属机构,经营总机构生产货物的。以上企业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未超过90万元的,应从半年期满后次月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新办商业企业经营非生产资料的,从发生第一笔应税销售额的月份起半年内,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超过90万元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局审批后,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半年。

  三、对1998年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从划转后取得第一笔应税销售额的月份起至半年期满,应税销售额超过90万元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局审批后,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半年。

  四、对以上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共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实行代保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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