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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12号

颁布时间:1998-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报告的通知》(渝办发[1998]1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和市府的通知精神,使定期定额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增值税征收串由原来的6%减为4%后,对其定税营业额的调整务必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底以前全部到位。

  二、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精神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三、各区县(市)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报告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渝办发[1998]110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报告》(渝国税文[1998]32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报告

  1998年6月18日

  市政府: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

  为了确保国务院决定和《通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后,各有关部门的收费额不得相应调增。

  二、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换算调高营业额后,国税、地税今年下半年仍按已核定的税额征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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