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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08号

颁布时间:1998-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财税字[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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