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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60号

颁布时间:1999-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中第二条 第(三)项“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请各区县(市)局根据本地企业的具体规模及纳税表现进行确定。

  对纳税表现好、规模大、备查资料多,经区县(市)局局长批准后,可不在当期报送备查资料,此类企业一般控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5%以内。

  二、本通知所列全部纳税申报资料,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原领购办法办理。请各地在1999年7月1日前做好全部纳税申报资料的领购工作。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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