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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冀财税[2005]41号

颁布时间:2005-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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