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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税便函[2005]7号

颁布时间:2005-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落实全国征管会议精神,强化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强化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审核检查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审核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将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中,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反馈审核检查结果和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职责分工按照《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冀国税函[2004]5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审核检查的流程和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 0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完成时限和流转文书,按照《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冀国税函[2004]5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运费发票由国税局进行审核检查,因此停止使用原有《稽查比对结果传递单》,改用市局重新设计的《稽核比对结果传递单》(附件1)。

  对需异地协查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区县级管理部门向区县级稽查部门传递时应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附件2- 1),并附有关凭证复印件。市内六区检查部门向市稽查局传递时应填制《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附件2- 2)、《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并附有关凭证复印件。

  五、税政部门、稽查部门、信息中心、计会部门、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同时加强国地税机关的协作,既要加快审核检查进度,又要确保审核检查的质量。

  六、稽查局要对以前发往异地协查的抵扣凭证进行一次疏理,对至今尚未回复的要与异地国、地税部门取得联系,要求尽快给予回复。

  七、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建立严格的传递制度,认真组织检查并按时汇总上报。为便于各局操作,市局汇总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流转文书(见附件2)。

  附件1:稽核比对结果传递单(略)

  附件2: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流转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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