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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5]200号

颁布时间:2005-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量管理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应该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但是,在目前管理中却没有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企业的专用发票限量只增不降,即使企业的经营出现了重大变化,其实际需要远低于目前限量,也未相应地调减发票领购限量,这已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一个漏洞,近期在我市已发生了犯罪分子利用这个漏洞骗取专用发票进行虚开的案件。为堵塞漏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市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初始限量的确定仍按照'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予以核定,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环节将信息录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并写入企业税控IC卡中。

  二、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增或调减专用发票限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限量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石国税函[2005]23号)规定的程序核批;

  三、除企业申请外,主管税务机关主动了解企业近期发票的实际开具情况并结合实际对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限量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每月在企业纳税申报后,税收管理员要核实其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确定实际开具数量,如果实际用票量连续三个月达不到限量的70% ,应下调发票限量,下调后的最高专用发票限量不得超过三个月实际用量最高月的110% ;

  2、对需改变企业发票限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填写《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申请表》

  (见石国税函[2005]23号文后附表),表中'申请事项'栏中的有关内容由税收管理员填写,经税源管理科(税务所)科长初审,报经税政管理科复核后由主管局长审批;

  3、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企业发票限量的具体步骤,按照《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限量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石国税函[2005]23号)

  规定执行;

  4、此项工作不适用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其发票限量和发售管理仍然按照总局的要求执行。

  此项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如:法定代表人变更、财务人员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和经营方式变更等)要作为专用发票限量审核的重点对象,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评估约谈,具体要求如下:

  1、评估对象一般限于小型商贸企业,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2、对纳入评估对象的企业,征收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要求企业先到发票管理窗口暂存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变更完成后要在当日通知税源管理科;

  3、发票管理窗口要妥善保存暂存的空白专用发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存单》

  (表样见附件);

  4、税收管理员获悉自己所管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变更的,要在一日内联系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财务人员约定时间进行评估约谈;

  5、在约谈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应该了解企业变更原因和经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对财务人员能否正确核算增值税进行评价、根据变更后可能发生的业务量重新核定发票限量,并结合实际核查的情况最终做出维持原限量、减少限量或增加限量的决定,同时写出评估分析报告。

  6、根据评估分析报告,税收管理员填写《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申请表》(见石国税函[2005]23号文后附表),表中'申请事项'栏中的有关内容由税收管理员填写,经税源管理科(税务所)科长初审,报经税政管理科复核后由主管局长审批;

  7、税政管理科将经批准的《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申请表》分别传递到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

  8、税收管理员接到经批准的《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申请表》后,告知企业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到征收大厅办理改变限量手续;

  9、发票管理窗口在CTAIS 系统中录入审批结果并将《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申请表》、暂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纳税人;同时,由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岗将变更后的限量信息录入防伪税控系统;

  10、由企业发行岗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中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将改变后的限量写入纳税人税控IC卡中;

  11、经评估,确认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按照'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立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此项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对拒不参加约谈又在征期内不进行抄报税或纳税申报的,按照非正常户和失控发票认定程序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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