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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国税流[2007]44号

颁布时间:2007-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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