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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61号

颁布时间:2007-12-21 09:43:52.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8年2月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为1月)开始,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开始启用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详见附件1、2),综合征管软件及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包括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相关功能模块也推迟到2月申报期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2008年1月30日前完成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印制工作。由于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较老版申报表有较大改进,主管税务机关接通知后尽快做好新申报表填写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前台征收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受理申报时,按以下业务规定进行:

  (一)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利用系统中的“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模块受理申报,开具完税凭证。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以该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从11月份申报期起启用综合征管软件定期定额户汇总申报功能)。

  (二)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系统中的“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受理申报,开具完税凭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对于长期选择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其纸质申报资料可以采取半年、事后报送的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必须作如下审核:

  (一)纳税人申报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实际代开额是否一致;

  (二)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是否正确;

  (三)上期应补税额是否入库。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等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对已报送的申报表及所有附列资料应进行留存备查。

  六、一窗式比对相关事项随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实行“一窗式”比对,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表不含税销售额还原为含税销售额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5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二)一窗式比对内容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实际开票金额与上述还原的含税销售额加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第7、9栏“本月数”之和比对,两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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