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鸡苗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312号

颁布时间:2008-06-16 14:19:16.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你局《关于销售鸡苗是否征免增值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3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鸡苗属于动物种苗的一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精神,批发和零售鸡苗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八年六月十六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