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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四[1992]770号

颁布时间:1992-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2]14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一九九二年九日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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