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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废止]

市税三字[1987]862号

颁布时间:1987-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37)财税地字第020号《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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