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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豫国税发[2005]155号

颁布时间:2005-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对所辖尿素生产企业2004年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户数、产销量、销售额及应纳税额等)进行统计,并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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