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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废止]

宁财(税)发[2001]659号

颁布时间:2001-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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