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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06]133号

颁布时间:2006-10-11 10:09:44.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鼓励和促进港口、航运及货运代理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港航经济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大连在东北亚地区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决定了必须发挥大连临海的地理优势,进一步加快港航经济发展。加快港航经济发展,不仅有利于推进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推进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乃至生态环境的建设,而且有利于增强开发区、保税区等开放先导区的辐射能力,带动东北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同时更有利于扩大改革和开放,提高城市的国际化水平,促进城市的整体繁荣和功能的全面提升,并将给地方税收带来更加丰盈的税源,进而促进地方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因此,各单位和部门务必要提高对加快港航经济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要求出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第十次党代会确立的“港航立市、产业兴市、科教强市、惠民富市”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主动、不折不扣的鼓励和促进港航经济快速的发展。

  2、加强领导,进一步发挥税收对港航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港航经济快速发展,是事关我市长远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十一五”规划要求,围绕建设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城市以及老工业基地振兴,坚定“港航立市”的发展之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落实优惠政策与组织税收收入、规范税收执法与加强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研究探索各种有效的措施与途径。要在继续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改进征管手段,加强税收源头管理,维护协调有序的税收秩序的同时,继续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完善制度、简并手续和公开政务,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各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从服从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航运中心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坚定不移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行政执法,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港航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改革、建设与发展

  3、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凡提供运输劳务并按照收入性质分别进行核算, 其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试点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试点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对国有大中型港口、航运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企业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可分别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和5年。

  8、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港作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船舶),装有特殊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码头修筑、航道疏浚等工程使用的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救护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翻斗车、游览船,以及对企业不领取“行驶证”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0、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1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12、对港航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在五年内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三)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参与国家公益事业

  13、对港航企业捐赠给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鼓励和支持货运代理业发展

  14、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再就业人员从事货运代理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货运代理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6、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货运代理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并优化纳税服务,持续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纳税服务管理,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17、进一步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管理,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解答工作,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或者人工坐席系统,向港航企业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税收宣传、纳税咨询、纳税辅导、案件举报、投诉处理等纳税服务。

  18、进一步健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功能,继续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对网站公开的税收管理内容及时维护与更新,满足企业网上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需求,并进一步办好网上税法讲堂,为企业提供视频在线税法讲座。同时,继续开通网上咨询,为企业提供及时的与税务人员交流的途径。

  19、继续定期向港航企业提供免费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汇编,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税收知识。同时,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设立专门的纳税咨询窗口和专门的工作人员解答港航企业提出的各种涉税问题,方便企业办理纳税事宜。

  20、进一步加强纳税辅导工作,在不断完善税法宣传方式基础上,将纳税辅导与税收宣传和税法培训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定期召开税收政策辅导会或者主动“网送税法”,向企业提供具有行业特点的纳税指导与税法培训。同时,对于企业咨询的各项涉税问题,应当有针对性的予以解答,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各项税收优惠,真正发挥税收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规范税收审批管理,进一步保障港航企业享有的税收权益

  21、进一步规范许可条件与标准,完善非许可类税收审批行为管理制度,改革审批方式,规范审批权限、事项及审批环节,统一审批工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非许可类减免税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实行严格的网上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许可类申请资料和非许可类减免税审批申请资料的受理与送达,推行“一窗式”管理方式,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许可类与非许可类审批申请资料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缩短材料流转的时间,保证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

  (三)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税收管理工作

  22、继续遵循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纳税申报方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港航企业提供邮寄申报、IC卡缴税、网上申报等方便、快捷的多元纳税申报方式,并允许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

  23、继续推行纳税评估工作,在客观、科学的纳税评估基础上,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不再进行纳税检查。同时,对港航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出现的轻微的、首次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港口、码头、机场和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实施重点的跟踪管理,深入实地了解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信息变动情况,并定期对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更新与调整,确保港航企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四)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客观分析评估税收政策运行状况

  25、进一步加强对港航企业的税收调研工作,重点加强对国家即将调整和出台的有关港航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港航经济税制运行情况,提出有利于港航企业发展的税收立法建议。同时,积极引导税务干部关心港航企业的发展,认真听取企业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在税收方面的需求,利用税务部门信息资源的优势,加强港航企业的指导服务。另外,要对港航企业落实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细致分析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好用足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港航企业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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