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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准予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取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函

黔地税函[2005]64号

颁布时间:2005-04-19 11:17:54.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

  你中心《关于省内工商系统使用服务发票的申请》收悉。为了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决定准予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取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现就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一并函复如下:

  一、你中心及其代理网点提供工商信息IC卡和查询、咨询等取得的有偿性服务收入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你中心统一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你中心及其代理网点自2005年5月1日起,在提供工商信息IC卡和查询、咨询等服务向客户收取款项时,统一使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原《贵州省工商经济信息IC卡服务专用定额发票》(150元、200元)同时停止使用。凡未使用完毕的定额发票,你中心应进行清理、造册,并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注销,经审核后,由税务机关集中销毁。

  三、《专用发票》为手工填写发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绿色,其规格185mm×85mm(票样见附件一)。专用发票的“发票联”采用防伪专用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及发票号码。第一、二联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三联使用普通打字纸印制。《专用发票》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分类代码。

  四、《专用发票》的印制和管理。《专用发票》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发票印制申请和计划,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发票印制完工后,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量供应给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管理使用。

  五、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及其代理网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制度,设置专库(柜)、专人管理发票。并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式样见附件二),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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