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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征转[1995]7号

颁布时间:1995-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文转发

  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发[1995]8号 1995年1月1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底纹纸的使用

  普通发票发票联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底纹纸。为和原省税务局规定印制的底纹纸有区别,我局将原底纹纸中的“中国税务”改为“江苏地税”(拼音字母也作了变动),印色为深黄色。新版底纹纸从95年1月1日起启用。旧底纹纸印刷的发票,使用到95年3月31日止。

  二、关于印制电脑发票的承办手续

  无锡市、苏州市辖区内的企业印制电脑发票,先由企业申请,填制“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经逐级审核批准后,由无锡市、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出“发票印制通知书”分别到指定的无锡市证券印刷有限公司和苏州印刷总厂印制。其余各市、县的企业印制电脑发票,应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经省辖市地税局开出“发票印制通知书”,报省地税局征管处签署意见后,到南京特种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三、关于印制、购买发票底纹纸的办法

  各市承印普通发票的企业,根据发票底纹纸的用量,每半年向省辖市地税局征管科报送一次计划,市地税局征管科汇总后通知承印发票底纹纸的印刷企业,同时报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印刷普通发票的企业,在购买发票底纹纸时,应向市地税局征管科申请,批准后由市地税局征管科出具证明,到指定的承印发票底纹纸的印刷企业购买。

  四、关于发票式样

  在原省税务局1992年4月制定的发票样本未修订前,暂按原样本的式样进行印制。并请各地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原样本进行修订,修订方案于1995年2月底前用文字形式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五、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发票购印证、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等时,可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

  六、发票不得跨市、县使用。临时跨市、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七、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非税务机关

  监制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一律不得进入成本或费用。

  八、各地应坚决执行苏地税[1994]85号《关于批准全省承印发票底纹纸、普通发票、电脑发票定点企业的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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