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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教育局转发《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0.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发[1995]179号

颁布时间:1995-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教育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委联合颁发的《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0.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征管工作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做以下补充通知:

  1、教育地方附加费分别由国税、地税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负责进行征收(以后如遇征管分工变化,按新的分工负责征收)。

  2、所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全部解缴到市、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市、县财政局除上缴给省的50%外,剩余部分由市、县集中使用。

  3、教育地方附加费的使用,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加快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达标及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并重点用于覆盖本地区农村教育的重点项目。

  4、各级财政部门对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计划确定此项经费年度计划商财政部门后使用。

  5、从一九九五年元月起开始征收。各税务局按季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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