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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 ”集体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渝清办[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各区市县财政局、清产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中央在渝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全面清理城镇集体企业户数工作,应同清理甄别“”集体企业结合起来进行,确保清理工作不重不漏和甄别工作的质量。鉴于清理甄别文件下发较晚,整个户数清理及甄别工作,可推迟至7月底以前完成。

  二、城镇集体企业户数清理及甄别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具体对各类企业、单位进行清理甄别。在户数清理及甄别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清产核资机构、市级主管部门、中央在渝主管部门应写出清理结果及甄别报告,并认真填报《“”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于7月底前报送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企业资产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清理甄别企业产权,明晰财产归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区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及时办理企业提出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清理甄别由集体企业改变为私营企业或改造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登记材料,应做好内部核实移交和衔接工作,调整统计报表,并将清理甄别情况于6月底前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加强工作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检查力度,督促各企、事业单位自觉进行清理甄别。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工商、经贸、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走过场的企业单位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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