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82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2001年度的以税还贷工作已经结束,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