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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84号

颁布时间:2003-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领用票证,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单位向市局领取纳入“两费”管理的有关票、证、框、薄等,市局不再向各区县(市)局收取费用,由原领购改为领用。实行领用办法以后,各单位所需的有关票、证、框、薄,凭经手人、科长、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有单位公章 的“票证领用单”到市局直接领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领用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确定的全国统一价格执行。专用发票管理费结算比例调整为区县(市)局70%,市局30%。

  二、普通发票及有关证、簿领用。领购改为领用后,要加强对普通发票及领购簿、登记簿的计划管理。各单位每个季度、年度的用票计划(含企业自印发票)必须提前报送市局审批,市局将统一安排印制和费用结算。普通发票(含收购发票)及领购簿、登记簿实行颌用后的零售价格按市物价局核定价格执行。普通发票运输、保管、损耗等管理费市局与区县(市)局的结算比例不变。企业自拟衔头发票的零售价格按印刷厂的印制价加8%的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组成,印刷厂的印制成本价格由市局通知各区县(市)局。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领用。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副本外壳及镜框(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由市局根据全市的需求量安排统一制作,委托市咨询公司发放。各单位持市局审批同意的《票证领用单》到市咨询公司领取。各区县(市)局在运输、保管、发售税务登记证件中的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

  四、涉外税务登记证件的领用。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改为领用后,领发渠道不变,零售价格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发放管理及费用结算。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由领购改为领用后,各区县(市)局要加强对各种发票、证簿领用的计划管理,防止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对计划不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从2003年1月1日起,市局将根据各区县(市)局“两费”入库金额,按季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有关证簿的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进行结算拨付。对于从2001年7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的票、证、簿领购情况,各单位要开展一次全面清理,于2003年3月底前上报市局,实行我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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