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普通发票领用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214号

颁布时间:2003-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84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单位向市局领取纳入“两费”管理的有关票、证、框、薄等,市局不再收取费用,由原领购改为领用。实行领用办法后,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领用的计划管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所需的各种发票(含企业衔头发票)参照上年同期用量于当月20日以前向市局报送下一个月领用和印制计划。市局参考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并根据上月的发票销售入库金额情况确定各单位领用和印制的数量,即发票上月销售入库金额为次月领用发票金额的限额;企业衔头发票当月领用金额,当月必须全额入库,次月才能继续领用。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将发票销售金额全部缴入国库,不得积压和挪用。企业衔头发票必须在领票时填开缴款书,金额缴入国库。

  三、设立发票领、用、存、发售、销毁登记帐簿,及时作好登记,按月盘存,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的专人保管、专库保管、专帐登记、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发票缴销制度等各项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五、各单位要按照附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普通发票领用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于每月的20日以前报送市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