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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库存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211号

颁布时间:2003-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保持税收票证合理的周转量,既有利于防火、防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税收票证的基础管理工作和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2002年,我市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市局税收票证须发的规定,基本上做到了“领用有计划,发放按限量”,库存周转量基本趋于正常,但从各地2002年底库存量看,仍有个别单位存在库存量过大的现象。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税收票证的合理周转量,市局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票周转量(含外存税票,下同)根据各地季度使用税票数量(含作废数、损失核销数。下同)和离市局远近以及个别特殊情况制定如下:

  (一)税票周转量是季度使用税票2.5倍的单位有: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高新区、经开区11个单位。

  (二)税票周转量是季度使用税票3倍的单位有:万盛区、双桥区、綦江县、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大足县、潼南县、璧山县、直属分局、北部新区14个单位。

  (三)税票周转量是季度使用税票4倍的单位有: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城口县、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石柱县19个单位。

  二、及时清理未填用的过期税票。各地应对本部门未填用的市局已明确规定不使用的税票进行清理(包括旧版电脑缴款书、手工缴款书等),登记造册,就地集中销毁。2003年3月31日以前已销毁未填用过期税票的清册,请于2003年5月20日前报市局计统处。

  三、加强外存税票和票证结报缴销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外存税票的管理,严格按“限量限额”要求发放税票,对长期未办理票证结报的征收人员,特别是代征单位(人)要及时催办,凡税款未入库或已入库未办理票款结报的不得再发放税票。

  各地要认真执行总局和市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严格税收票证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税收票证周转量的管理;同时,结合本通知精神和具体实际,制定本地区及所属征收单位(包括代扣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合理周转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证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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