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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06号

颁布时间:2003-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和《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函[2003]521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结合本地实际,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把建筑安装企业作为突破口开展对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普通发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推动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组织领导鉴于绝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而其取得的用于工程成本项目的发票大多数是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实际情况,本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调合作开展,并成立领导小组,由黄亦谨、邹凌嘉任组长,成员为何友明、吴中兴,办公室设在市国税稽查局和市地税稽查处,联系人为:王波(国税)023-67676162、肖强(地税)023-63878010.此次专项检查国、地税部门的分工是:地税部门确定检查对象,负责发票原始信息的采集以及属地税系统所管普通发票的协查和反馈工作;国税部门负责对由地税部门采集,属国税系统所管的发票进行协查并及时反馈协查结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统一协调部署本地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对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国、地税稽查部门可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前一阶段发票检查的反馈情况,选择5户有代表性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由所在区县的国、地税稽查局具体负责进行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办公室负责案件查处的督查。除此之外的各区县国、地税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重点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和开具的全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中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部门采集发票原始信息后,转交国税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协直系统进行协查。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发票的协查要求是:

  1.开票单位是否存在,开出的发票是否是开票单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

  2.被查企业的发票联与开票单位的存根联及记帐联是否内容一致,按取证要求对存根联和记帐联提取书证。

  3.开票单位与被查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无货虚开的情况。

  4.被查企业向开票单位付款的情况,是否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情况,按取证要求提取书证。

  5.开票单位是否按开票金额足额申报纳税。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险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要对其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协查,通知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受票企业。相关表单见《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表格)。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印制、倒卖、开具假发票及虚开发票的重大案件要立即报告,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迅速予以查处。

  四、检查年度2001、2002年。

  五、检查要求

  (一)查办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如企业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因政策不明确造成的问题等等,都要一一列明,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本《实施方案》所列附表不能全面反映检查结果的,各地可增列附表予以统计说明。

  (二)涉及跨地区发票协查的,由查办部门负责与专项检查办公室以电子文件传递。委托协查单位向专项检查办公室报送表格1和表格3,受托协查单位在完成协查工作后向专项检查办公室报送相应的表格1和表格3.纸制证据资料由委托协查单位与受托协查单位之间直接寄达,同时传递相关电子文件。专项检查办公室接受协查信息的信箱地址是:ftp在jcj/public/建安发票专项检查(国税)或稽查处/专项检查(地税)。

  五、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此项专项检查工作从2003年6月开始,每7日由查办部门汇总协查发票情况,报送专项检查办公室协查。检查工作于9月底结束。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表格2、表格3的汇总数据上报专项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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