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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抓好学习,深刻理解《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总局颁发《暂行办法》,既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举措,更是总局党组实践“三个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基层税务干部疾苦,解决基层税务干部实际困难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把总局党组的关怀传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大力营造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守,爱岗敬业,依法治税,坚决同各种偷、逃、骗、抗税分子作斗争,努力完成税收任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补助工作的初审和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遵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掌握申请补助的标准。申报时要将给予补助人员的事迹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伤残等级证明一并送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处)审查,经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呈报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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