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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8号

颁布时间:1998-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对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税收实际工作积极为改制的中小企业服务。

  二、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对改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的,各单位应在企业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支持改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平稳过渡。

  三、改制后的中小企业需保留原企业名称,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企业需要在新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中保留原企业名称。

  四、各单位应对改制的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结算,对改制企业所欠增值税、消费税应实行一次性清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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