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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41号

颁布时间:1997-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国经贸企[1996]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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