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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41号

颁布时间:1998-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8]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国税函[1998]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23日财基字[199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制”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 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套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作用。

  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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