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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114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劳动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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