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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68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文《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戴帽下达后,按下达名单执行。

  二、该文件的具体贯彻,由市国税局商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补充意见后实施。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财工字[19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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