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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审查验证管理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重教勤[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教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教委(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委属各单位:

  一九九六年六月重庆市教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审查验证管理的通知》(重教勤[1996]15号)文件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对校办企业的认证、颁证作了大量工作,强化了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市国家税务局还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学校办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但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校办企业(含一、二、三产业)仍未认证、颁证,给年检验证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现就贯彻上述文件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教委、国税、地税局已发文开展此项工作,为此上述两市一地从1997年度开始,均按市教委、国税、地税重教勤[1996]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认证、颁证工作于1998年2月底完成。

  二、其它各区市县校办企业认证、颁证工作及一九九七年度的年检验证工作一并进行,最迟于1998年2月底完成。

  三、各地经认证符合条 件的校办企业(含一、二、三产业)必须颁发由重庆市教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各地在此前使用的各式证书及其副本,一律停止使用。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同税务部门认真作好对校办企业的认证、颁证及年检验证工作,并于1998年3月底前,将工作情况向市教委写出书面报合。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审查验证管理的通知》(重教勤[1996]15号)文件及本意见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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