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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校办企业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69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校办企业退税管理办法》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校办企业退税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新办校办企业的管理

  1.新办校办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确定为校办企业后才能纳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范围。

  2.新办校办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应从校办企业证书发放的次月起开始纳入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3.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对新办校办企业退税,在第一年度内须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代管县新办校办企业退税,由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

  三、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校办企业除小学校办企业统一按“月征年退”办法执行外。

  其余统一按“月征季退”办法执行。

  四、校办企业的退税审批权限1.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管理的校办企业退税,凡上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审批;上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季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代管县局办理校办企业退税,凡上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代管县国家税务局报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上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按季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对校办企业退税的管理

  1.要防止校办企业将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用来重复申报退税。基层税务所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校办企业的退税管理,每年度及时对校办企业进行增值税结算;各局税政科要对已申报退税的企业建立序时登记台帐;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重复退税的,一经查实,要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每年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4)156号]文件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审查验证管理的通知》[重教勤[1996](15)

  号]和《关于贯彻〈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审查验证管理的通知〉的补充意见》[重教勤[1997](24)号]文件规定,及时对校办企业进行年检,并上报《重庆市校办企业年度年检统计表》(见附件1)。凡未进行年检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3.各局应将审批校办企业的退税情况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报送《重庆市校办企业退税统计表》(见附件2),以便市局掌握全市的退税情况。

  4.各局必须严格执行退税审批权限,市局将对各局校办企业退税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有超越权限审批退税的,一经查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附件:1.重庆市校办企业年度年检统计表(略)

  2.重庆市校办企业退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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