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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47号

颁布时间:2001-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地方企业凡符合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第一条 和第二条 的规定,其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例需调整或需据实扣除的,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现有企业应于2001年12月1日前办理审核确认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30日内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按照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其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调整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或企业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三、企业在报送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报告时,必须提出其符合国税发[20 01]89号文件规定的条 件、理由和依据,并附送相关的证件及材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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