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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24号

颁布时间:1999-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税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强调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取管理费的资格认定全省地方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条 件办理。

  具体程序和要求是:先由总机构注册登记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正式文件),报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认定。然后对符合条 件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发给《管理费收取许可证》和《发票准购证》,并使用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总机构收取管理费专用票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机构法人(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情况并附复印件。

  (二)总机构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实有人员情况。

  (三)总机构各种收入来源情况和管理费用的开支项目情况(事业法人的还需附财政拨款情况证明)。

  (四)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内容和方式,并填报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情况表见附表一。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管理费数额的核定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采取以上年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为基数,适当考虑当年有关增减因素和分摊比例控制相结合,一年一批的原则进行核定。通常情况下,管理费收取总额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同时分摊到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额不得超过其上年申报纳税经营(销售)收入的2%。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管理费数额的,应经有关中介机构论证后,在所属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利润增长的幅度内(两者相比取低者)

  进行核定。分摊管理费时,对没有参加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和各类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不得分摊。

  三、管理费的申报程序、资料和时间我省地方总机构管理费的申报,先由取得许可证的总机构在每年的5月——9月底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正式文件),经税务机关核批后,按批文规定收取。需报送的资料如下:(一)总机构上年度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二)上年度管理费实际收取数额和其他所有收入总额、支出总额、累计结余数(表格按要求自己设计)及明细项目和情况说明。需由中介机构进行论证的,还要附详细的论证报告;(三)总机构管理费结余所得税申报表和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总表(即表四);(四)99年总机构申报时,还需附所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批复表”;四、管理费的审批分工和税前扣除标准

  (一)省级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机构,中央在甘、外省驻甘集体企业总机构,跨省和省内跨地区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以及地、县级提取管理费在200万元以上的总机构,由省地税局核批,或者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二)地县两级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机构,收取管理费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一律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为了加强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受理和核批管理费,不得越权审批,也不得将审批权层层下放。

  (四)对经批准上缴管理费的单位,在核定数额内上缴并取得专用票据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低于核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缴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超定额上缴或按定额提取而未上缴,以及未取得专用票据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机构对管理费必须单设帐户进行专项核算和管理。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在下年度二月底前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经审核可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提取的金额。

  五、管理费专用票据的换领和使用

  (一)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必须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管理费专用票据,票据一年一换,专管专用。票据的换发工作在省地税局办理。

  (二)总机构在换领票据时,必须提供审批机关核定的管理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总机构在申报管理费收取资格认定、数额核批和专用票据换领时,对逾期申报、换领、或者附送资料、证件不全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或办理。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附表一:总机构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情况表(略)

  附表二:总机构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年度有关指标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6日国税函[19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 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的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二)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违规处罚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审批时间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授权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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