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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15号

颁布时间:2001-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

  二、我省福利彩票发行机构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于2002年3月底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三处,审核确认,办理申报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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