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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暂行)

新国税函[2002]398号

颁布时间:2002-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计财处联系。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区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结合区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局机关各处室包括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需求部门),使用预算管理资金办理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或达到自治区国税局机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实现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是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计划财务处批复确定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机关政府采购小组,人员由局领导、计划财务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监察室组成,由计划财务处具体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机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区局机关政府采购运行主要程序为:编制采购需求计划、汇总采购计划、研究审定采购项目、批复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验收货物、办理结算、资料归集。

  第二章 采购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区局机关政府采购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制度,负责拟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及操作办法;(二)负责制定区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三)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依据审定结果,批复各部门采购计划;(四)负责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五)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小组按照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区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六)负责办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八条 区局机关各部门作为需求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部门职能,提出本部门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二)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项目需求书,验收采购货物,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或执行采购结果;(三)办公室负责汇总职能处室的需求计划,并结合资金情况,初步核定产生汇总需求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四)办公室财务负责非独立核算需求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业务,独立核算部门自行结算。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需求部门采购需求计划每半年报送一次。各需求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之前,按照规定格式编报本部门的半年政府采购需求计划。职能处室的需求计划报送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汇总,与本部门的采购需求计划一并于1月20日和6月20日前送计划财务处。其他部门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直接送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于1月底和6月底以前,根据需求部门报送的采购需求计划,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在采购计划审定后10日内,向需求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并结合工作需要与需求部门协商提出实施计划,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机关政府采购小组按照实施计划,依照政府采购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采购。需求部门须派一人参加本部门项目的采购。

  第十三条 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审核与最终确定的厂家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 款,合同或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

  第十四条 办公室或其他独立核算部门按照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有关结算事宜。

  第十五条 需求部门负责验收本部门采购货物,或按照采购确定单位接受服务。

  第十六条 因急需必须采购的非计划审定项目,经局领导审批后,由机关政府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局机关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全过程,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遵守情况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负责审查采购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 件等。

  第十八条 区局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采购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办公室或其他独立核算部门应将一份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作为支付依据,随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采购资料主要包括投标邀请函、招标书、标书、评审意见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我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计财处联系。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区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结合区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局机关各处室包括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需求部门),使用预算管理资金办理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或达到自治区国税局机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实现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是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计划财务处批复确定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机关政府采购小组,人员由局领导、计划财务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监察室组成,由计划财务处具体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机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区局机关政府采购运行主要程序为:编制采购需求计划、汇总采购计划、研究审定采购项目、批复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验收货物、办理结算、资料归集。

  第二章 采购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区局机关政府采购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制度,负责拟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及操作办法;(二)负责制定区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三)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依据审定结果,批复各部门采购计划;(四)负责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五)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小组按照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区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六)负责办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八条 区局机关各部门作为需求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部门职能,提出本部门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二)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项目需求书,验收采购货物,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或执行采购结果;(三)办公室负责汇总职能处室的需求计划,并结合资金情况,初步核定产生汇总需求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四)办公室财务负责非独立核算需求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业务,独立核算部门自行结算。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需求部门采购需求计划每半年报送一次。各需求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之前,按照规定格式编报本部门的半年政府采购需求计划。职能处室的需求计划报送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汇总,与本部门的采购需求计划一并于1月20日和6月20日前送计划财务处。其他部门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直接送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于1月底和6月底以前,根据需求部门报送的采购需求计划,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在采购计划审定后10日内,向需求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并结合工作需要与需求部门协商提出实施计划,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机关政府采购小组按照实施计划,依照政府采购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采购。需求部门须派一人参加本部门项目的采购。

  第十三条 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审核与最终确定的厂家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 款,合同或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

  第十四条 办公室或其他独立核算部门按照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有关结算事宜。

  第十五条 需求部门负责验收本部门采购货物,或按照采购确定单位接受服务。

  第十六条 因急需必须采购的非计划审定项目,经局领导审批后,由机关政府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局机关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全过程,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遵守情况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负责审查采购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 件等。

  第十八条 区局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采购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办公室或其他独立核算部门应将一份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作为支付依据,随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采购资料主要包括投标邀请函、招标书、标书、评审意见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002年度自治区国税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项目

  1.各类公务用车2.计算机类设备3.税务制服二、采购限额标准1.购置货物单位价值在l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不足1万元但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

  2.承租货物或者接受服务一项(类)年费用累计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附件:自治区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需求计划表(略)

     自治区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需求批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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