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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16号

颁布时间:2001-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7月1日全疆金税工程即将全面开通,为确保总局提出的存根联采集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7月1日起在申报期内,各征管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所负责的税控企业当期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核实,并用专用发票实物与企业开票子系统中所记载的发票信息进行盘点核对,经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征收机关方可受理税控企业的纳税申报。各县(市)局要将税控企业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汇总上报地州局,由地州局汇总后填人《税控企业纳税申报进度表》(见附件)一并上报区局。地州局《税控企业纳税申报进度表》上报区局时间改为:申报期内每天下午8:30- 9:00.

  二、关于专用发票的认证

  1.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发票交还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个工作日都可受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负数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后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对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填写错误、销售折让等情况而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的,在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暂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1)购货方将抵扣联送税务机关认证,确属认证相符的发票,购货方进行账务处理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后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的合法依据。

  负数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联经过认证后,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2)对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由认证税务机关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对经济业务真实且确属销货方填写错误的发票,由购货方税务机关依据稽查结果开具证明,由购货方连同取得的抵扣联、发票联一并退还销货方。

  由销货方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同意后,连同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稽查结果证明、抵扣联、发票联一并作为销货方冲减销项税金的依据。

  3.对重庆市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进行认证时,虽然显示内容一致,但无认证通过的,一律按无法认证处理。

  4.对总分支机构专用发票的取得及抵扣问题。汇总纳税且使用总机构税号的分支机构,其取得的专用发票购货方的名称、税号必须与总机构名称、税号一致,否则不予认证抵扣。

  三、在6月份申报期内普遍存在的IC卡数据大于磁盘数据,各地采取了多种采集方式补齐磁盘数据。但从7月1日起,对于比卡数据大于磁盘数据的(包括IC卡数据为非正常“0”税),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第四条要求,由税务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对企业当月发票存根联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数据补齐。

  四、关于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的管理。对6月1日前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稽核系统中不再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

  五、对税控企业在6月1日以后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或企业名称、税号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在企业变更之前必须对其纳税、持票情况进行清理,在完成抄税、报税后方可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企业又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或变更名称、税号后又以原名称、税号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按违反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六、对税控企业计算机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影响报税数据采集及上报的,要求企业必须更换计算机。对拒不更换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出口企业必须持已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迟税手续。对持未经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事项。

  八、石油税收管理局三个石油分局所管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的审批工作,经研究,授权三个石油分局直接进行审批,对变动的有关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九、在协查系统的运行中,三个石油分局技县(市)局对待,完成相应的协查工作任务。根据协查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三个石油分局的协查信息向代管局清分后上报或接收。

  十、关于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的审批。鉴于三个石油分局是从代管局领取专用发票的,根据区局的有关规定,对税控企业十万元以下开票限额由石油分局审批,对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开票限额由代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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