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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441号

颁布时间:1999-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立良好的预提所得税纳税秩序,保证国家税法的有效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权益,确保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的完成,现就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控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收益等所得,或者外国企业没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由支付人在向外国企业支付款项时,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各地要重视对预提所得税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与计划、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汇总制度,对企业涉及到利息、租金、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及进口设备安装等方面的内容须进行登记。及时分析、调查、研究,了解预提所得税税源发生和分布情况。

  三、各地于1999年11月1日起,根据收集到的计划、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分析结果为突破口,重点对民航、电信、石油、石化、外商投资制造业等企业所发生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及进口设备安装费用等涉及到预提所得税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应缴纳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和清理,并于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局。

  四、各地要以此次调查和清理工作为契机,做好预提所得税的税法宣传活动,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为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五、在下一年度所得税汇算工作中将预提所得税汇算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布置,并将汇算情况在上报的汇算总结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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