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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19号

颁布时间:1999-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区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反映。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区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区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国税局系统各级计财部门为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各级行政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查上报和对下级的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况。

  (一)自治区国税局及地、州、市国税局计财部门的职责是:

  1、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编制本系统固定资产购置、更新计划。

  3、负责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账、卡的管理和报表上报工作。

  4、受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自建、调拨、转让、报废、更新、盘盈、盘亏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有关呈报审批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5、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二)区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1、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负责办理本机关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及内部变动的报告和报批手续。

  3、负责本机关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帐、卡的管理和报表上报工作。

  4、负责本机关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房屋的新建,设备的购置、维修、保养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5、按规定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估计价值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劲: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份值有错误的。

  第八条 国税局系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有:基本建设完工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购入和自制固定资产;无偿、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接收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等。

  第十条 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先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审批手续,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审批(报告)单》(见附表一),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后,一联管理人员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交财务部门记账。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减少的途径有:由于物质损耗造成的正常报废;有偿和无偿调出;非常损失和盘亏固定资产等。

  第十二条 减少固定资产时,压先办理固定资产减少审批手续,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减少审批(报告)单》(见附表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一联管理人员留存,二联交固定资产减少部门留存,三联交财务部门记账。

  第十三条 区国税局系统内部单位之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由调出单位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表三),按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后,一联主管单位留存,二联调出单位管理人员存,三联交调出单位财务部门记账,四联调入单位管理人员存,五联交调入单位财务部门记账。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固定资产发生变动,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见附表四),一联管理人员留存,二联交调出部门存,三联交调入部门存。

  第十五条 为了反映固定资产增、减、余存变动的详细情况,各级国税局除财务部门登记总帐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收入、支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属于专控商品的应按专控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州、市局的审批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

  2、处置固定资产单位原值5万元以下。

  3、地、州、市局系统内调拨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下。

  4、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下。

  5、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盘亏固定资产的核销。

  (二)超过地、州、市局审批限额的均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三)县(市)国税局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国税局确定并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分类、编码及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统一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并依据有关规定界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使用年限,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明确如下:(一)房屋及建筑物类:

  1、办公楼(50年)

  2、教学楼(50年)

  3、培训楼(50年)

  4、食堂(招待所)(40年)

  5、车库(35年)

  6、浴池(15年)

  7、锅炉房(15年)

  8、仓库(15年)

  9、职工住房(40年)

  10、其它(30年)

  (二)一般设备类:1、小轿车(10年)

  2、大客车(10年)

  3、中客车(10年)

  4、小客车(10年)

  5、吉普车(10年)

  6、货车(8年)

  7、摩托车(5年)

  8、计算机(5年)

  9、打印机(7年)

  10、复印机(8年)

  11、录放机(15年)

  12、录音机(10年)

  13、电视机(10年)

  14、照像机(10年)

  15、编辑机(10年)

  16、摄像机(15年)

  17、空调机(15年)

  18、洗衣机(10年)

  19、电冰箱(10年)

  20、保险柜(15年)

  21、传真机(7年)

  22、移动电话(7年)

  23、传呼机(8年)

  24、电话(8年)

  25、办公桌椅(6年)

  26、文件柜箱(8年)

  27、沙发(6年)

  28、茶几(6年)

  29、床(6年)

  30、大型乐器(10年)

  31、大型体育器材(10年)

  32、其它(8年)

  (三)专用设备类最短为10年;(四)文物和陈列品类最短为10年;(五)图书类最短为5年;(六)其他固定资产类最短为5年。

  以上年限是管理考核年限,不是更新、报废年限。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编码:固定资产采用按件进行编码的原则,每年固定资产都有一个唯一的编码相对应。

  通过编码可以反映某件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名称及序号。编码共7位。

  (一)第1位,代表固定资产的大类;(二)第2-3位,代表固定资产大类中相应的小类;(三)第4-7位,代表同类固定资产的序号。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理及扣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清理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固定资产清理由财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进行。清理后须填制《固定资产清理表》(见附表五),并写出固定资产清理报告,呈报上一级国税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行政部门负责本局机关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的编制。

  地、州、市国税局计财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固定资产报表的汇总上报。

  第七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资料,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各类审批表、报告单。

  (二)增加、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固定资产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照片。

   (五)其它。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国税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或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登记资产、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购建固定资产的。

  (四)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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