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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税粮食企业库存免税粮食分离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0]501号

颁布时间:2000-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区局以新国税办[2000]121号予以转发),区局要求各地国税机关,及时将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1999年7月末的账面库存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的公式分离库存免税粮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各地上报资料统计,全疆粮食企业分离库存免税粮食的进项税额为1049.13万元。为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经区局研究决定,对粮食企业分离库存免税粮食的进项税1049.13万元,各地国税机关,在不影响收入进度的情况下,允许粮食企业作相应的抵扣。附:库存免税粮食分离税金汇总统计表  (单位:元)

  地、州名称  库存免税粮食金额  库存免税粮食分离出的进项税金
  乌鲁木齐市   13227280.30      1322728.03
  石河子市     695142.87       69514.29
   克拉玛依市   10302661.27      1030266.13
  昌吉州      9251989.91       925198.99
  巴 州     33542101.28      3354210.13
  博 州       0          0
  克 州       0          0
  和 田       0          0
  喀 什     10899132.57      1089913.26
   阿克苏       0           0
   吐鲁番       0           0
  哈 密      1185646.5       118564.65
  伊 犁     22821484        2282148.40
  塔 城       0           0
  阿勒泰      2987808.60       298780.86
  奎 屯       0           0
   合 计     104913247.30      104913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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