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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石河子国税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403号

颁布时间:2001-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石国税办[2001]133号)

  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一条第二项“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现明确如下:(一)对无法认证的发票,税务机关当场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二)对认证不符中属于上述情况的,仍按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稽核部门协查,对协查后属经济业务真实且确属销货方填写错误的发票,由购货方税务机关依据稽查结果出具证明,由购货方连同取得的抵扣联、发票联一并退还销货方。销货方以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冲减销项税金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销货方将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抵扣联、发票联一并作为冲减销项税金的依据,再开具内容正确的专用发票。上述认证不符的电子信息及发票原件认证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转交稽查部门,不得删除、修改数据。

  二、区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明电[2001]50号)第二条“关于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中第二项中对认证不符发票的处理范围应以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的范围为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总局《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不符的,应以总局国税函[2001]730号为准。

  三、对销项负数发票的开具,由于考虑到各地数据采集考核问题,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区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明电[2001]50号)、《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25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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