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68号

颁布时间:2001-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征管法》规定,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及审批工作,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征管法》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最终审批单位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具体办理事宜由区局征管处负责,各级征管部门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查上报操作单位,区局统一汇总、统一研究、按月审批。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预制的格式,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的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区局审批(表式附后)。

  三、各级国税局要按新《征管法》的精神,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应严格审查上报,必要时应实地调查。

  四、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规定未明确之前,暂按以上程序办理。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