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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83号

颁布时间:2001-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 线的管理规定,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联系。

  附件: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

  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两费”专项经费指各级国税局用于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的印制、运输、发放、保管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两费”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归口各级国税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各级国税局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的日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在“401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40107‘两费’专项经费”科目,核算“两费”专项经费的拨入增加数、缴回数和年末结转数。在“507税务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50717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费用”二级科目,并下设“5071701税务登记证费用”、“5071702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5071703普通发票费用”三个三级科目,核算“两费”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 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当在“502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50207‘两费’专项经费”科目,核算“两费”专项经费的拨出增加数、拨出收回数和年末结转数。

  第七条 “两费”专项经费仅用于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的制作工本费、仓储保管费(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费用)、劳务费(指雇佣人员的装卸、保安及武装押运等费用)、损耗(指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费、年审费、领发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条 为详细反映“两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各地国税局必须设立支出辅助明细账,支出辅助明细账是在“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普通发票费用”等三级科目下分别设置“印制”、“运输”、“仓储”、“劳务”、“损耗”、“宣传”、“年审”等明细科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两费”专项经费为预算拨款收入,实行按季据实拨付管理。自治区国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根据各地国税局上报的上一季度“两费”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资金数,据实审核拨付各地国税局。各地、州、市国税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各县(市)国税局的支出原始凭证并填写“自治区国税系统‘两费’支出凭证汇总表”。

  第十条 “两费”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两费”专项经费的结余款项必须全额结转到下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新国税发[1999]123号)文件规定,对“两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两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两费”

  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生改变用途、虚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挪用节余款等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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