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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502号

颁布时间:2001-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凡违反国家税法擅自出台规定、办法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对出现错征、重复征税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退还错征、多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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