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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268号

颁布时间:2002-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函[2002]14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自治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关于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435号)、《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新国税函[2001]4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统一部署,我区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必须在2002年5月25日前完成。两大集团(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自行组织实施安装,国税机关对两大集团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装工作结束后,由国税机关对加油机实施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

  二、加油站对现有的加油机拟更新为税控加油机的,可以不对现有加油机进行税控改造,但更新税控加油机的工作必须在2002年5月25日前结束。

  三、所有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后,应购置由自治区国税局经过招标认定的由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读卡器、IC卡一套,加油站在每月申报纳税时使用(每套775元)。

  四、区局配备给各级国税局的读卡器、IC卡(县、市、区分局,地、州、市局稽查局各主动式1个,被动式2个,IC卡10张),由征管部门负责发放。加油站购置的读卡器、IC卡(主动式1个、IC卡1张),由地、州、市局信息部门代为办理,征管部门配合并提供有关数据。具体办法为:各加油站按生产商提供的地址、开户行、帐号(已下发)汇款后,凭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国税局信息部门领取读卡器、IC卡,国税局信息部门将汇款凭证集中后寄往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的地址(已下发),生产商根据各地汇款凭证统一逐户开具发票寄往各地,国税局信息部门将发票发送到购买读卡器、IC卡的加油站。

  五、经与中油集团新疆销售分公司协商,其所属加油站购买读卡器、IC卡由地、州、市分公司统一购买。有部分属中油集团但不属新疆销售分公司管理的加油站,按第四条 办理。

  六、所有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结束后,由国税机关统一对加油机实施税控装置初始化,全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将统一定在2002年5月29、30、31日三天进行,对未按期完成安装工作,没有实施税控装置初始化的加油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查封,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各地、州、市国税局举办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培训班务必在5月25日前完成,具体培训时间应电传告知区局征管处、信息中心。

  八、各地国税机关在加油机税控制装置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可利用金税工程网开展交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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