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38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涉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方面,为严格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区局决定在全疆国税系统组织开展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施行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内容,必须修改或废止。

  对现行的上级机关的规章 、制度、办法等,与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应依照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力戒形式主义。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主要依据,也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标准。因此,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必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清理工作必须务实,绝不能走过场。

  三、清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上报清理情况说明,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清理报表(见附件)请于4月10日前上报区局法规处。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