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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国税明电[2001]83号

颁布时间:2001-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顺应财政支出改革,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在强化财务预算、规范支出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鉴于明年财政部将取消税务机关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政策,经费来源将大大缩减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税系统经费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领导要牢固树立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的用于发展税收事业和改善人民生活,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二、严格执行年初确定的经费预算安排,凡预算未安排的开支项目,原则不予开支,对因业务需要急需的开支,要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审批后才能开支。

  三、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今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上报区局审批立项,各地不得自行在当地立项,若擅自在当地立项投资新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区局除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外,还视项目投资情况扣减其正常经费。

  四、严格车辆控购管理。今后各地配备各种公务用车,必须上报区局审批,控购管理车辆必须由区局统一办理车辆准购证,各地不得通过其他手段办理车辆准购证,凡未经批准擅自购车的,其所购车辆一律没收。对变价处理的各种公务用车,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五、对各地取得的其他收入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新国税发[2001]43号)的精神严格管理。对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各地、州、市国税局集中比例不得低于70%,集中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业务费不足以及已在区局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缺口,不得挪做他用。

  六、严格控制各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开支,进一步规范公用经费的管理,各地区要对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地要针对清理检查的情况进一步修定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各项经费开支。

  七、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国税系统考察学习等活动的管理规定》(新国税办字[1997]13号)文件精神,从严控制系统内组织的疆内外考察学习活动和参加没有实际内容的培训班,各地、州、市今后确需组织此类活动的,必须上报区局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的,除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外,其费用一律由个人负担。

  以上通知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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