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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编制配备管理办法

新国税发[2002]86号

颁布时间:2002-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管理办法》,并经自治区国税系统计财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反映。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编制配备管理办法》规定,请各地、州、市国税局于2002年7月31日前将本局确定的领导公务用车的车型及车号报区局备案,今后凡违反规定配备领导用车的,将没收其车辆。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编制配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区国税系统车辆配备管理,节约车辆购置费用和日常开支,统一车辆配备标准,根据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税局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控购车辆管理范围

  (一)车辆范围:车辆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

  (二)控购编制管理的车辆种类:实行控购编制管理的车辆: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19座以下旅行车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2.大轿车,包括20座以上的中轿车:3.摩托车,包括用油和电动的各种摩托车。

  上述车辆,小汽车实行编制和控购管理;大轿车和摩托车只履行控购报批手续,不实行编制管理。

  (三)小汽车编制管理单位:全区国税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均为小汽车编制管理单位。

  二、小汽车配备的标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新疆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新党办[1995]30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新党办[1999]14号)精神,各级国税局小汽车配备依据以下标准:(一)地、州、市国税局的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县(市)国税局(含分局)的公务用车,其价格掌握在15万元以内。

  全区国税局系统一律不得配备豪华小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超过以上标准的轿车,由区局上报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方能配置。

  三、小汽车编制核定标准

  (一)地、州、市国税局按以下标准确定其小汽车编制:所属县(市)级直属机构5个以下、人员编制50人以下、管辖范围面积不超过7万平方公里的核编3辆。在此基础上直属机构每增加2个,车辆核编系数增加20%:人员编制每增加10人,车辆核编系数增加50%;管辖范围面积每增加2万平方公里,车辆核编系数增加30%,车辆核编系数每达到100%,增加车编一辆。

  被列为全国旅游地区或旅游景点所在的地、州、市国税局,考虑到旅游季节的接待用车,增加小汽车编制一辆。伊犁自治州国税局增加小汽车编制一辆。

  (二)县(市)国税局按以下标准确定其小汽车编制:人员编制50人以下、纳税户数2000户以下、年国内税收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县(市)局核编2辆。在此基础上人员编制每增加10人,车辆核编系数增加40%;纳税户数每增加2000户,车辆核编系数增加30%;国内税收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车辆核编系数增加30%,车辆核编系数每达到100%,增加车编一辆。

  被列为全国旅游地区或旅游景点所在的县(市)国税局,考虑到旅游季节的接待用车,增加小汽车编制一辆。

  (三)税务所小汽车编制:根据2001年机构设置方案,每个税务所(不含县(市)国税局所属征收管理局下辖的税务所)原则上核编l辆,相应增加其所属县(市)局的小汽车编制。

  (四)新增机构车辆编制,由区局视新增机构设置情况,追加车辆编制。

  (五)核编的小汽车编制数为可配备车辆数,非必配车辆数,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酌情配备。

  四、车辆费用实行定编车辆与经费挂钩,区局每年按照核定的编制数拨付车辆费用。

  五、严格车辆管理审批制度

  (一)各地、州、市国税局根据本地车编及其实有车辆情况,编制年度车辆需求计划,于11月30日前向区局上报下年度购车计划,并说明具体车型和使用单位。

  (二)凡车辆已满编的单位申购更新车辆,必须先在核定编制数内报废同等数量的旧车,并将报废的有关资料与申购新车计划同时上报区局审批。有关资料包括:车辆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年限、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车管部门鉴定意见书等。

  (三)变价处理和报废车辆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或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以上的,方能提出报废申请。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需要变价处理或报废的,由地、州、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区局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四)未经区局批准擅自购置、变价处理和报废车辆的,一律收缴其车辆和变价收入,并从下拨经费中扣减购车费用,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全区国税局系统的车辆配备,由区局按照《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公开竞价,统一购置。

  六、车辆使用管理(一)各级国税机关的车辆应归口统一管理,统一调配,首先保证征管、稽查业务用车,严禁把业务用车变为领导专车。

  (二)各级国税局机关领导均不得固定专车,其公务用车优先保证。

  1.地、州、市局根据领导实有职数在现有车辆内确定领导公务用车,实职领导(不包括非领导职务)4人以下的确定一辆领导公务用车,5人以上的确定两辆领导公务用车。

  2.县(市)局配备的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固定为领导公务用车。

  (三)加强车辆油料管理。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制度,完善单台油耗定额考核办法,建立节油奖励机制,努力减少耗油费用。

  (四)全面推行车辆招标定点维修保养制度。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更换零部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每辆车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六)区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区国税局系统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各地、州、市国税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八、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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