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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84号

颁布时间:2001-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地一并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新《征管法》工作中,一定要慎重、仔细,对于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请示,不要擅自作出决定。

  二、凡是税收征管和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要将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严格对照新《征管法》的每一条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对比和排查。各级国税局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差距,进行认真梳理和汇总,清理检查现行征管制度和办法,对凡是不符合新《征管法》的制度和办法要立即组织修订,迅速将新征管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税收实际工作中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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